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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个人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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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 学生公寓保洁 (部门)担任临时岗位工作。合同期限自 20__年 11月 22日至 20__年8月 31日。

  二、乙方工作内容:

  1、每天(周一至周五)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每天保证在规定的清洁范围内搞卫生;不串岗、不离岗;周六、周日、节假日因工作需要须服从学校安排。

  2、负责学生公寓楼楼梯、门厅及走廊、卫生间、洗涮间的各项清洁工作。

  3、保持楼梯清洁无垃圾、无果壳、无纸屑,走廊无垃圾,墙面地面瓷砖无污垢。

  4、每星期五大扫除,打扫墙面、天花板,做到无积尘、无蛛网。

  5、随时检查自来水管道是否畅通,一旦发现阻塞和破漏隐患应及时报告公寓管理办公室。

  6、保洁员应注意自身形象,维护学校形象,增强职业道德;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上班穿戴整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服从学校工作安排。

  7、保洁员应将卫生工具保持干净,摆放整齐,每天清理寝室楼前垃圾桶,并摆放规范。

  8、无学生住宿的寝室走廊、栏杆卫生也由保洁员负责打扫。

  9、保洁员必须按工作流程安全工作。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乙方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和验收;

  (二)负责支付乙方工资,每月支付 800元,次月15日发放工资。寒暑假不享受工资待遇。

  (三)为乙方的劳动提供必要的卫生工具和工作服装。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岗位安排或调整,遵纪守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享受合同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与学生的作息时间一致,享受周六周日和节假日;

  (四)若因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在休息时间、寒暑假上班工作的,则另计加班费,按实际工作时间发放;

  (五)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六)若因个人原因临时不能工作的,必须自己找人代替;

  (七)工作期间若因个人失误造成的后果,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有关机关鉴定,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

  4.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损害甲方利益,危害甲方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给甲方造成极坏影响的;

  2.频繁无故缺岗,甚至旷工;

  3.无理取闹、搬弄是非、不服从管理、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甲方秩序的;

  4、其它违反国家、甲方规定的。

  (三)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 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时间从甲方同意之日计算。

  (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以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七、其 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保洁员个人劳动合同 篇2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有限公司

  受委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承揽甲方公司日常保洁事宜(非全日制用工)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洁范围:

  1.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办公室、办公大厅、会议室、多功能厅、活动室、机房、员工更衣室、办公区楼梯、走廊、卫生间内门窗玻璃清洗及地面日常保洁。

  2.室外场地(门前、停车位等)清洁。

  注:以上范围其中包括门框、门、墙面、顶面、指示牌、灯具及室内设施。

  二、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的工作依照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2)对乙方的违纪行为有权作出正确处置;

  (3)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时间;

  (4)为乙方提供放置保洁设备、工具的场所;

  (5)为乙方配备保洁用具及清洁用品,并确保乙方水电的正确使用;

  (6)以乙方为受益人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一份。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对甲方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危害生命安全的行为拒绝执行;

  (2)在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乙方须保质保量的完成规定的日常保洁内容。工作期间应服从甲方的领导,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3)乙方严遵职业道德,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甲方对工作时间和准入场所的调整;

  (4)爱护室内各项设施。注意节约水电,因乙方的失误造成的损坏,乙方负责赔偿;

  (5)加强自我安全防护,如乙方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可由乙方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6)与甲方保持联络畅通,如甲方因工作需要而无法通知到乙方时,按乙方不到岗处理。

  三、保洁标准:

  1. 室内地面:无纸屑、无污渍、无脚印、无卫生死角;

  2.室内设施:无污渍、无手印、无浮灰;

  3. 公共走道:无污渍、无杂物、无卫生死角;

  4. 卫生间:无异味、无毛发、无皂迹、无黄斑、地面干燥;

  5. 墙面、顶面:无浮灰、无蜘蛛网;

  6. 室内外玻璃:无斑痕、印迹、水渍。

  四、工作时间:

  1.每日工作3小时,月工作时间不超过70小时;

  正常情况下每日工作时间为:上午: 8:30—10:30,下午: 12:30—13:30;

  2.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可适当调整正常工作时间,但工作总时数不高于70小时/月。

  五、结算方式及服务费:

  1.保质保量完成保洁工作任务,按照先服务后结算的方式,

  (1)按日结算保洁费。

  (2)按15天结算保洁费。

  双方同意按    方式结算。

  2.工作小时计费基准:10元/小时,双方约定:

  (1)乙方以甲方的工作时间为准;

  (2)若因甲方放高温假或有其他休假安排,甲方可安排乙方预调休;

  (3)甲方为乙方提供与正式员相同的同质午餐。

  六、违约责任:

  1.在协议有效期内,任意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随意终止履行协议。

  2.任何一方如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两周通知对方。

  3.终止协议前,甲、乙方须清点、交接保洁用具及清洁用品。

  4.任意一方因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必须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损失程度计算。

  七、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应建立有效的沟通,相互配合,以确保该项工作不断改善。

  2.协议期限届满,经甲方评估,如乙方无违约,满足甲方工作要求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3.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协议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 方: 乙 方 :

  代表人: 代表人:

保洁员个人劳动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兹有本单位职工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劳动法》第________条第________款第________项规定,本单位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我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共计________元人民币,工资发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份,特此证明。

  员工签名: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民法典》条款规定:

  第一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22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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